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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涂料与防水材料分会工作条例(2015年12月修订版)

来源:中装新网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涂料与防水材料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中装协)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涂料与防水材料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中装协)的分支机构。中装协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务指导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是建筑装饰行业唯一的全国性法人社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建筑装饰、建筑涂料、防水材料,相关矿山、化工、机械设备、加工工具及辅料等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施工、教育、外贸、质量、监督、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系统、跨所有制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要求,团结全国业内单位和个人,推动我国涂料与防水材料行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基本职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第五条 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企业诉求,为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

  第六条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规行约,协调企业利益关系,规范自律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展有关涂料与防水材料行业的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和服务,参加政府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八条 举办涂料、防水相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行业评价等;

  第九条 开展涂料与防水相关行业职业再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十条 加强与国际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从事建筑装饰、建筑涂料、防水材料,相关矿山、化工、机械设备、加工工具及辅料等行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施工、教育、外贸、质量、监督、管理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和本章程,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将同时成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颁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并享受有关服务内容,依章缴纳会费,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入会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会费及会员管理等,除在本条例中有特殊说明的,均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职

  第十六条 本会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 批准本会秘书处拟定的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长会议通过,中装协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轮值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不同层次的决策和领导成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报经中装协秘书处批准,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轮值会长职责:

  (一)代表会员大会全面领导分会工作;

  (二)组织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关心并参与支持本会的一切活动。

  常务副会长职责:

  (一)参加会长办公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协助会长完成分会领导工作;

  (三)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强本会的凝聚力;

  (五)关心并参与支持本会的一切活动。

  副会长职责:

  (一)参加会长办公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三)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关心并参与支持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上述人员须是本会的专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四) 受会员大会、会长工作会议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有理论修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长单位6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范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修改后的工作章程,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实施。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应由秘书处提出终止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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