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全球地震频发,也引发了消费者对地震保险越来越高的关注。地震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商业保险公司多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2016年5月第2期
2016年以来,全球地震多发。在到目前为止,近1个半月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3月2日苏门答腊7.8级;4月10日阿富汗7.1级;4月13日缅甸的7.2级;4月16日日本九州7.3级;4月17日厄瓜多尔7.5级等5次7级以上地震,而其中的4次7级以上地震竟然在最近的8天之内集中连续上演;5月18日云南大理深夜接连发生5次地震。
地球好像调到了震动模式……
而据报道,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日前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这标志着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按照保监会此前规划,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将分三步走:第一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第二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在2017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由此可见,地震巨灾保险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因此按照民生优先原则,当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在全球地震频发的现状下,符合中国以当前实际。
据了解,全国首个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已于2015年8月在云南省大理州启动。按照试点方案,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总金额的34.07%。
1、保额金额因地制宜,初期保额最高为100万以下
《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以及保险金额、条款费率、理赔等方面。
保险金额方面(因地制宜);运行初期,赔偿将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保障对象方面;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条款费率方面;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赔偿处理方面;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2、“风险共担、分级负担”
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为“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前期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建立承保理赔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担心无力赔偿,以往财险对地震“免责”
地震险,一直都是中国保险业应该触及却不敢触及的领域,这是因为房屋地震险在个人市场上之所以遭遇尴尬,是因为地震破坏性是大面积的,损失也难以估计,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另外,因为投保费不高,每年仅有二三百元的家财险保费,既不能给业务员带来业绩,更不能提升多少利润,而且由于所占份额较小,各大保险公司对此投入都不大。国内绝大多数险种中,地震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但渐渐地,将地震涵盖进责任范围的保险也问世了。
意识淡薄 地震损失难以估算导致推广困难
其实,地震险一直以附加形式存在,投保人如有投地震险意向,必须投家财险,选择附加地震险,增加保费,才可投保。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而且,地震险附加险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尤其是财产险,由于地震不可预期性、破坏性大,无法防范、承保风险太大,目前财险行业对于地震责任都是免责。房贷险保单中,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列入责任免除。
虽然现今属于地震频发的状态,但是仍然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忽略地震险的重要性。同时,目前的地震险尚属稀有品种,而且都与分红挂钩。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费率厘定过高和精算师人才的缺乏,造成合理的地震保险利率无法确定。即使有地震类保险,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可能遭遇风险的人,而保险公司收取较高保险价格,或者将保险的推广限定在某些区域,从而阻止这类人购买保险。从定损来看,目前如何确定是地震造成的损伤是难点,只能根据地震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这直接影响消费者获赔,会造成消费者购买信心不足。
解决措施
说到底,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地震险还是无利可图。保险业里有一个术语,叫再保险。一家保险公司接到高额赔偿金的合同后,就找其他几家保险公司,再和他们签保险合同,把风险分摊。地震险是最适合采用再保险制度的。
例如1966 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近年来,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县,69% 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因此,本次出台的地震险方案就采用了风险共担的措施。
美国的加州,由于是地震多发带,该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所以,在地震多发地带出台相关的法律硬性推广,也对该方案的实施有一定推动作用。
当然,光靠保险公司也不行。1998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日本保险业损失惨重,虽然也经过再保险, 但保险公司还是承担了严重的赔偿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相关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由政府牵头设置巨灾资金,在灾害来临时,政府出面指挥,保险企业在有足够的资金链后,也必须承担保险的义务,为灾害后的赔偿负责。因此在政府领导下进行地震险的推广和实施,是很有必要的。
虽然因地震 导致的人员伤亡,绝大部分人身险是赔付的,但财产险一般将地震列入了除外责,除非购买了专门的地震海附加险。因此之前很多保险专家呼吁中国建立政府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 ,以达到灾害补偿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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