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有网友在微博上晒出一组照片,并配以文字,大意是觉得苹果在美国新总部的设计与济南齐鲁软件园外形颇有些神似。后来又有人指出,这两者与福建土楼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一时间,苹果新总部设计抄袭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不久之后,苹果相关负责人发言表示这种言论很可笑,认为仅仅凭外观无法认定是抄袭。那么建筑外观是否真的不能判定设计抄袭呢?这个问题还真不是那么好回答。
2016年1月第2期
不久之前,有个微博被证为“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职员”的“税月荏苒”12月11日在微博上晒出一组图片,并发言:“苹果公司新总部办公楼曝光,有人说宛如宇宙飞船,我觉得怎么看怎么像我们的济南齐鲁软件园。有木有?”
齐鲁软件园
苹果新总部
虽然苹果环形建筑用的是玻璃幕墙,而齐鲁软件园用的是白色实心墙壁。但他们两者的建筑区都是大圆环,中间也同样有一个绿地公园。
再根据资料显示,苹果新总部占地26万平方米,建成后环形楼上能承载1万2000名工程师同时办公。齐鲁软件园20万平方米,可以容纳1万多名工程师。
齐鲁软件园于15年前建成,曾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体环形建筑。苹果的新总部大楼是创始人乔布斯生前设计,落成时间大概是2016年夏天。乔布斯生前曾形容新大楼酷似“一艘着陆的宇宙飞船”,美国媒体则称是“巨型玻璃甜甜圈”。
对于这个新总部涉嫌抄袭一事,苹果大中华区的相关负责人的态度回应说,因为建筑外观都是圆形就认定抄袭很可笑,“那圆形的楼都是抄他们么?”
这个回应不见道理叙述,反而带着几分傲娇的气势,实在是难以说服围观的群众啊。
在2012年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抄袭事件,那便是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物外观涉嫌抄袭SOHO望京项目一案。这年的5月14日,SOHO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告庆美全22世纪建筑物涉嫌抄袭SOHO建筑作品外观,并向重庆美全发出律师函“要求重庆美全公司停止侵害,按照法律规定消除相关影响,并向设计师以及SOHO中国一方赔礼道歉。
不久之后,重庆一方就声称建筑的创意是取自“重庆的鹅卵石”,并拒绝接受望京SOHO、扎哈·哈迪德设计师事务所共同委托的律师函对其侵犯建筑外观着作权的指责。
这个案子正是房地产领域的第一起因建筑外观侵权引起的诉讼案件,当然,没有诉讼案件并不代表这个领域没有发生这样的侵权事件,事实上正好相反。
不过在这个事件中,原告一方的前景并不乐观,尽管SOHO中国表示重庆美全公司已经“明显构成侵权”,扎哈也表示“一眼就看出来是一模一样的”,但最后被告的项目不仅没有这件事由此停工或改变设计方案。
虽然建筑物身为一种着作品,但在1991年的《着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将其纳入保护范围。2001和2010《着作权法》修订后,将建筑物纳入了保护范围。修改后的《着作权法》第3条规定,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其次,《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里所指的“建筑作品”所指的便是建筑物本身的外在形象,由此可知,建筑物的外在形象是予以保护的,不过呢,对建筑的哪些特征进行怎样的保护,这个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同时,如果权力人对建筑物的外观形象设计申请了外观专利权,那么这个建筑物就应该还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里面的两个关键词是产品和适用于工业,首先,建筑物可以用工业的手段搭建和制造,其次它也是可以进行批量生产,这点在建筑师进行建筑外形、门、窗、装饰图案等设计尤为明显,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不仅可以受到外观专利的保护,并且存在明显的优越性。
不过呢,理论跟现实有时会出现差距,现今在中国,建筑仍是不受外观专利保护的客体。其实国外已经有建筑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保护的先例了,2008年初,一位新加坡设计师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申请对其在住宅楼中设置“空中花园”的设计理念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苹果的门店设计以及建筑已经申请成商标,这在中国恐怕还没有先例,但随着经济和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相信这种问题也会逐步受到重视,就像页面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一样。
其实,在法律上建筑外观的专利处于灰色地带,虽然根据法律上的条例可以推断出建筑作品的外观是可以合理运用专利权力的,但究竟是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是一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也许有人觉得建筑外观应该享有专利权,来保证设计者的权益,但也有人会觉得仅仅凭外观无法断定设计是否抄袭。其实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统一答案,只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