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11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浙江省此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全装修时代的来临。
原文:
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省住宅全装修工作,进一步提升建筑品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号待定)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宅全装修的重要意义
住宅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完成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硬装作业,给水排水、燃气供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配套设备部品完备,使住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施工安装过程。
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是贯彻落实省委“两美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减少污染、节能降耗,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对加快我省建筑业和住宅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住宅全装修实施时间和范围
各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内,2016年11月1日后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
其它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以及2016年11月1日前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积极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各地可明确其它区域住宅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并逐步扩大实施区域,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三、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
(一)严格土地规划条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抓紧制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住宅全装修实施要求,并在2016年10月25日前将实施新建住宅全装修的中心城区范围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住宅建设用地实施住宅全装修提出意见或列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对土地出让的,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对土地划拨的,写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
(二)实施菜单式装修。住宅全装修要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在取得住宅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3套以上装修设计方案,每个装修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材料设备菜单;对购房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单位应尽可能调整装修设计,并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完成装修设计方案调整和菜单选择。建设单位按购房者选定菜单或优化的装修方案实施装修,并以成品住宅交付。交付后,购房者原则上2年内不得进行重新装修,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或以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进行约定。2年后需要重新装修的,业主应向当地建设(房地产)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创新管理方式。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将住宅全装修工程的施工完整发包给一家施工企业。当住宅全装修工程建筑和装修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部分可分别申领施工许可证。住宅全装修工程可实行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部分分别验收。对装饰装修部分验收时,应实施分户验收,并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装饰装修部分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拟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完成全装修。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或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加强销售管控。成品住宅在申领预售许可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装修设计方案、装修菜单和实施计划等。销售成品住宅时,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应明确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未明确全装修内容的,成品住宅销售合同不予备案。
(五)加大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成品住宅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成品住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接到物业管理单位或群众报告发现违法装修行为时,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成品住宅使用实施管理,对发现的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鼓励社区和住宅使用者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成品住宅使用管理,建立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四、落实住宅全装修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推进工作,把推行住宅全装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各地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国土、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
(二)实施财政补助。各地对于实施全装修的在建和新建住宅,可对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具体补助实施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大金融支持。购房者购买成品住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流程,合理确定利率,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成品住宅,可以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对于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
(四)完善标准体系。省建设厅要抓紧建立健全住宅全装修标准体系,制定成品住宅技术导则及成品住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要求。及时制定或调整住宅全装修补充计价依据,满足住宅全装修工作推进需要。制定成品住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成品住宅销售管理。
(五)严格督查考核。住宅全装修推进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要把住宅全装修工作作为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监督管理。
(六)强化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技术,提高公众对成品住宅在质量、环保、价格、工期、后期维修等方面优势的认知度,倡导新型消费理念。积极引导家庭装饰装修企业转型升级,适应住宅装修的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