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给予补偿,在我国的相关制度中有明文规定。
2008年3月21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此外,2013年第23号令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有多处提及设计补偿费问题。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