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国家、地方相关部门的重拳出击,相关通知、办法的**,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建筑行业不同角色单位所应担当的职责,只要“按部就班”,安全生产就会大有起色,而问题在于这剂良药对于痼疾重重的“躯体”能否发挥“药效”,或者还需更猛的“药剂”?
建设单位终身责任制?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若在我国建设行业内排资论辈,建设单位才是说了算的“老大”,且不论工程建设周期、设计、建设费用,甚至工程用料、分包单位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均以建设单位的意愿为转移。
“权力大,责任小”已经成为目前国内建设单位最简单、真实的写照,责、权、利的严重不协调不但直接影响工程进展、安全、质量,影响施工单位的长远发展,而且极易成为滋生**的温床。工程建设自己说了算,出了差错别人扛,加之对建设单位职权监督管理的缺失,在没有严格自律意识的情况下,这种结果只能导致工程项目问题重重,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制?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执行者,毫无疑问施工单位要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负责、对所生产的产品负责。根据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在项目经理负责制中,项目经理不仅要对贯彻相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维护职工利益,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完成企业下达的生产计划等负责,还要组织本项目范围内相关工程的内、外发包,并对发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场容进行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全面负责。一旦工程项目出现相关安全质量事故,第一责任人首先指向的就是项目经理。
但就实际情况来看,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承建某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还远未形成,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项目部总工却总是不可缺少的那个“责任人”。因此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形成真正的项目经理负责制成为众多施工单位的共识。作为施工企业,避免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关键是要有好的项目经理、好的项目管理班子和好的操作层技工,建立从公司高层领导到工程项目操作班组畅通的信息系统和灵敏高效的指挥系统。
专家论证制?
2009年5月住建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提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如果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施工方案负法律责任,论证专家不用担负,或者责任较小,那么就会弱化论证专家的责任感,对方案论证的态度可能也会不严肃,专家论证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希望通过专家论证来提高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目的就会落空。如果由论证专家对施工方案负法律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不用担负,或者责任较小,那么由于专家责任过大,会使其为了保护自己、降低风险,一味加大方案的安全储备,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牺牲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盲目增加投入,给企业增加经济负担,也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
专家论证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增强专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但在实际应用中也为施工方案的技术责任划分带来了难题。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制?
一个行业的发展与其主管部门的作用紧密相连,为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颁布了不少法令、条例、规定、通知,然而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加快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加紧建筑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的培育,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公平竞争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挂靠、转包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都要严格依法快速准确的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改变工作方式,在法令、条例等之外,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调整工作重点,加强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如此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行业诚信机制,强化道德规范建设。
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其过究竟在谁?诚然,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内的参建各方都无法“遁而避之”,在“历史”传统和“一般”眼光中,施工环节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施工单位被舆论谴责、承担责任、接受处罚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正如辩证法所说“事物处于普遍联系中”,事故的发生也不会是“你”“我”“他”一个因素就能“独立完成”的,其他环节“催熟”了事故发生的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国内建设行业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业主严重压价、原材料供应没有保障的“恶劣”环境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偶然中的必然。
2014年9月4日,住建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这次重大行动,代表了我国针对“安全事故责任究竟在谁,谁是预防的主力”这一问题渐渐有了系统的规定。虽然一切才刚刚开始,但相信总有一天,会有更加完善的体系出现,让大家清楚,谁,应该为工程安全事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