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向社会资本借把力,鼓励社会办医
来源:健康时报网 时间:2016-08-09 16:17:0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五、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一)合理设置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突发事件应对等因素合理布局,实施分区域制定床位配置原则。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地市办综合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综合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
在全国规划布局若干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在省级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省、地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地市级以上,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扩张。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
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设置床单元建筑面积、门诊量/门诊建筑面积的最低控制标准。
(三)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重点承担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任务。
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手术科室和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其所占比例。对于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8天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设三级综合医院,不得增加已有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量。
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
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和县级《规划》要以设区的市级《规划》为基础。《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包括:
(一)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划框架内,拟订、论证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案,上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县级医疗机构配置布局;
3.按照设区的市级《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拟订、论证《规划》方案;
2.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3.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宏观调整和县级医疗机构配置布局完成之后,形成《规划》定稿,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规划》的实施。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宏观调控的指导意见;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本省实际,综合各设区的市级《规划》,制定省级《规划》;
3.将省级《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规划》的实施。
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更新
《规划》每5年更新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更新的《规划》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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