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细则说明
来源: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网 时间:2015-04-08 11:48:1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精神卫生问题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精神疾病共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其中,重性精神疾病(以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为主)患者病情重,发病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疾病的致残率较高。根据调查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我国2002年全国的总体疾病负担(DALYs)中,神经、精神疾病和自杀导致的疾病负担达到了20.3%,已经超过了五分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过程中缺少科学的指导,项目建成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对全国390所精神医院的调查问卷、部分医院现场调查以及对国外部分精神卫生机构建设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了本标准,指导今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要同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避免重复浪费。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该首先科学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5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其目的在于控制浪费、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科学、运行不经济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和现状,规模不宜过大,因此本标准将500床作为上限,原则上不鼓励建太大规模的精神专科医院。规模过小则不能形成规模效益,管理、运行成本相对较大,因此将70床作为下限。本建设标准根据精神专科医院病床数量的多少,将其建设规模划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在实际工作中,如有床位规模小于70床的精神专科医院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的原则。根据卫生部2006年对全国精神卫生资源配置研究,满足患有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需要的床位规模,全国精神科病床每万人设置1.48张。
第十条 本条阐明了精神专科医院房屋建筑的功能构成,即精神专科医院的全部业务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工娱疗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部分功能用房组成。这些功能用房的有机组成,保证了医院的正常运行。承担预防保健、教学及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还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由于精神专科医院的规模普遍不大,如果将医院办成小而全的机构,附属设施全部独立设置,势必增加建设、管理和运行成本。为此,提倡附属配套设施尽量利用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以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工娱疗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项功能用房为基本参数确定的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本建筑面积指标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了对比研究而确定:
1.根据目前国内精神专科医院的现状及临床医学的发展,按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规模编制建筑方案,从而测算出建筑面积指标。
2.对比现状医院情况,对测算指标进行验证、调整。
表1
表2
表3
从国内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目前精神专科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较低,与国外及建筑方案测算的差距较大。结合医院现状,适当调整确定本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数据。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八项功能用房在精神专科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该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专职预防保健人员应在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之外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科研用房确定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目前我国临床医学教育体制,精神专科医院会承担一定比例的教学任务。经调查,精神专科医院每床配置约5名学生的教学任务。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之外增加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施增加建筑面积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建设采暖锅炉房和人民防空设施增加建筑面积的规定。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选址要求。
第二十条 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2006年对196所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规模指标的分析显示,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为119.86m2。
表4
数据显示精神专科医院的用地指标与精神卫生医疗工作特点相适应,需要一定的室外活动空间及良好的绿化环境。从总体看,床位数与用地面积成反比,体现出床位多的医院集约用地以及大中城市用地紧张的客观情况。
从节约用地的角度,综合考虑功能需求,确定精神专科医院的用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配置用地面积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 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面积的确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绿化用地要求。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环境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应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本条对建筑层数、结构安全和形式提出了要求。从患者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迅速转移和运行经济需要出发,医院建筑不宜建设高层。将医院建成为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公共服务场所已经成为汶川地震灾害发生以后全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因此,要遵循国家相关结构和抗震设防规定,保证建筑安全。结构形式的灵活性和改造可能性体现了医疗服务需求和发展方向。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的原则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业务用房建设选用材料和设备的基本要求。精神疾病患者存在肇事、肇祸或自残可能性,因此在医疗场所建设必须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为患者、家属及医护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院区和建筑物内管网建设要求。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须大规模拆装,十分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不少医院的室外管沟不但低矮狭窄,且由于没有采取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并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医院供电设施要求。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宜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宜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供水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完善的标识系统对于分区、分流的认知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精神专科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为未来发展留有适当的余地。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这些设施应与医疗用房一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六章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四十条 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投资估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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