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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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关键词:玻璃,幕墙,安全,防护,住建部
编号:建标[2015]38号 单位: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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