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 |
|
> |
9.6分
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推进之际,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四个规定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建筑,工程,勘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住建部
时间:2015年3月 发文单位:住建部
版权声明
-
本站资料频道所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严禁用作任何商业用途。
投稿网友请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涉及版权侵权的文件,本站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资料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2 www.cbda.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28号院诺德中心3号楼1508-1510 邮编:100070
联系电话:010-88114884(北京总部) 0755-23894034(深圳) 传真:010-8811488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4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