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 |
|
> |
9.8分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关键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标准,规范
字数:13489 标准号:GB50352-2005
版权声明
-
本站资料频道所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严禁用作任何商业用途。
投稿网友请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涉及版权侵权的文件,本站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资料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2 www.cbda.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28号院诺德中心3号楼1508-1510 邮编:100070
联系电话:010-88114884(北京总部) 0755-23894034(深圳) 传真:010-8811488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4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