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分为十章,共一百四十六条。
据悉,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后于2014年进行修正。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内容有: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计划审核,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竞争范围】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框架协议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争,但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审查供应商的竞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审查竞标文件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前款所称的竞标,是指招标方式中的投标、竞争性谈判方式中的谈判响应、询价方式中的报价,以及框架协议方式中的响应征集。
第七十五条
【询价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
(三)简单的服务和工程。
第八十一条
【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竞争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一家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四)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五)采购原型、首项货物或者服务;
(六)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
(七)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八)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九)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九十四条
【合同定价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的标的和绩效目标,可以采取以下合同定价方式:
(一)固定价格。
(二)成本补偿。
(三)绩效激励。对于技术创新、节约资源和提前交付能够更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价款的支付与供应商履约行为挂钩,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或者资金节约率等支付合同价款。
第九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应当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签订。
第一百零一条
【追加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一百零四条
【分类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通用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人组织本单位验收人员自行验收。
工程项目、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特种设备,采购人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第一百四十条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