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 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
《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同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3.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垫资施工,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目前,我国的垫资施工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是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三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四是约定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
行政法规相继出台 严打垫资施工行为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对外发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一经发布,便迅速引发实务界的热议,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今年7月14日,《支付条例》对外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随着 《 政府投资条例 》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的出台,今后政府投资项目若出现垫资施工,除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