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
建立健全复工工地疫情防范控制体系
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细化复工过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复工前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工地复工前,要严格落实人员健康排查、防疫物资储备等措施,严密监测和控制疫情发生。
1.编制防控方案
2.严格信息告知
3.强化组织动员
4.加强健康排查
5.做好物资准备
(二)严格复工后疫情管控。施工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建立健康监测及报告制度
2.实施工地封闭管理
3.强化宿舍及食堂管理
4.科学佩戴防护用品
5.加强健康教育
6.强化应急工作机制
(三)严格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核
强化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
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企业,扣减企业信用分;
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企业,即使未实施开复工,也要依规实施处罚。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停工停产,要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