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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郑州、青岛明确发文!
来源:建筑时报    时间:2020-02-17 10:41:4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月13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2月12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

工程复工前,严格做好拟返青人员排查管理,编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隔离区域、配套设施和管理措施,备齐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卫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实工程复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各建设工程结合实际情况,可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省外入青施工人员如需开具建筑务工证明,可由施工单位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开具。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关键词: 新冠肺炎 防疫成本 工程造价 郑州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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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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