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委)、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中,施工企业本次核查省本级核发资质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5%进行核查,抽取到的企业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按不少于总量5%的进行核查。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10%进行核查,且2017年9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全部核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核查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14号)有关安排实施。工程检测机构的核查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有关安排实施。
二、核查时间
8月上旬,各企业对照核查内容及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查。2018年8月中旬至10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核查。
三、核查内容
(一)施工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和标准要求的厂房)、主要人员情况(非本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时仅考核技术负责人)、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及市场行为情况。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
补录业绩核查主要对企业在省平台补录的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项已录业绩,企业需提供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原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指标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等制度落实情况,人员数量要求按企业所取得所有资质类别的标准核查,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情形。项目现场检查主要核查工程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履职到岗情况。监理资料重点核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审核情况等。
补录业绩核查主要对企业在省平台补录的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项已录业绩,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监理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市场行为情况。对2017年9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主要核查资质申请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内容是否达标。包括是否有股东出资协议,是否有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是否有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是否与专业专职人员签订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已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或增值税)。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详见《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14号)。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详见《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等条款规定情形。
四、核查结论
按照资质(含市场行为)、补录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分别进行核查并评价,各项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在资质(含市场行为)、补录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核查中,企业该项核查内容达到核查标准的,该项评价结果为合格;该项核查内容未达到核查标准或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该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视情一至三个月),到期后由核查组重新核定,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新申请资质。
五、有关要求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本次核查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采取网上核查基本资料或现场查阅资料,抽查系统录入业绩以及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项目等方式进行。
(二)企业应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按照核查要求提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企业要抓紧完善资质审批管理系统企业数据库相关内容,做好网上核查准备。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委)、行政审批局做好本次核查各项配合工作,并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次核查工作联络员。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8月10日前报送至我厅建工处(邮箱czh0911@163.com;传真0311-87805207;电话031187801093)。
(四)各级核查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核查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轻车简从,公正执法。现场检查的时间及有关安排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