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主要目标
市场规模目标
以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为基础,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7%;全国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8%;全国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6%,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
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推进以特定产品、技术、工艺、工种、设备为基础的专业承包企业快速发展。弘扬工匠精神,更对精彩内容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培育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 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 万。
加强业态创新,推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
技术进步目标
巩固保持超高层房屋建筑、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体量坝体、超长距离海上大桥、核电站等领域的国际技术领先地位。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新开工项目数量增加。
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在“十二五”期末基础上提高1 个百分点。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要求,能效水平比2015 年提升20%。
到2020 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达到3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
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
加快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工程担保、保险制度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更加科学完善,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规则和格局基本形成。
全国建筑工人培训、技能鉴定、职业身份识别、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完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基本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筑抗灾能力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大主要任务
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改革承(发)包监管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质量。
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强化技术标准引领保障作用、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支撑。
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健全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推进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建设。
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和自律作用。
资质和执业
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根据《规划》内容,透露出如下三点重要信息:
1.资质标准还将有重大调整,资质类别要减少;
2.对“挂证”的查处力度将更大,处罚力度会更大;
3.不管是企业资质申报,还是个人执业,信用将成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招标代理资质已取消
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劳务资质拟取消
2017年11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已取消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正式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