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进行了如下分类:
1、投标担保。
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
2、履约担保。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
3、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预付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4、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施工企业不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应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6、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工程保函的保费应计入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