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工程招投标领域新政密集出台或正式实施,对于广大招投标业者来说,着实有些应接不暇。这些政策将切切实实影响到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作者对近期的重要政策进行了盘点,与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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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新法于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国家主席习近平27日签署了第八十三号、八十四号、八十五号和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据悉,《招标投标法》正在修订中,初步预计2018年末将出台修订版,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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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全国"一盘棋",信息10年内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23日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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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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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局),印发5个标准招标文件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住建部等部委(局),共同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5个标准招标文件,涉及: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发改委在通知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和“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可以对3项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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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698号令: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