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通知》主要内容:
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在上海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精简施工许可手续
在上海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及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证明,改为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
改革工程监理机制
在上海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通知》自 2018年3月20日起在上海市施行。
《通知》中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与《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 号)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