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办法》明确提出具有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之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等需要具有一系列严格条件才能担任合伙人,《办法》出台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含金量进一步提高。(文末附通知原文)
前段时间住建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新增二级造价工程师等一系列重要政策,加上近期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2018年修订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全国工程计价规则。造价行业即将迎来大变革!
财政部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不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不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不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