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我国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2017年7月又简化增值税税率。笔者调查发现,营改增实施一年多来,建筑安装企业已逐渐适应营改增,但建筑业增值税仍存在一些完善空间。
一是增值税抵扣链条虽逐渐完善,但抵扣环节仍存在问题。目前,大部分建筑企业增值税抵扣顺畅,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能及时认证抵扣,但是仍存在不能抵扣或者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如利息、招待费等不能抵扣,而企业这些支出还比较大。大部分的材料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些常用材料如艺术漆、壁画和小五金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计算时无法充分抵扣。
二是少数企业实际税负偏高。少数大型建筑企业反映,由于建筑企业垫资大、资金回笼慢,核算周期长,若加上资金时间成本,实际税负率达到6.3%,企业实际税负比行业整体税负略高。
三是计税方法逐步向一般计税转变。笔者发现,多数建筑企业的新项目大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主要原因是营改增之后的新项目基本为甲供材项目,选择简易计征的很少。
四是办税流程存在问题。部分流程仍烦琐,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导致月度清卡必须到柜面办理,比较麻烦。留抵多的前提下预缴税款不合理,目前企业当期留抵较多,预缴税款不仅占用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是外地预缴,不太合理。随意作废发票带来麻烦,材料采购中,供应商不纳税或人为作废发票给接受发票单位带来很大影响,让受票单位遭受损失。
笔者建议,拓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覆盖面,将企业零星的费用、利息均纳入抵扣范围,增加抵扣范围,降低成本。
进一步简化税率。建筑企业普遍认为增值税税率仍然档次较多,建议参照国际增值税经验与发展趋势,进一步统一成两档税率,其中一档为主税率,一档为简易税率,这样对于核算、开票、申报纳税等都会有所改善。
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建议增加“不见面”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发票作废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