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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管理办法起草人解读:十大亮点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韩如波   时间:2018-01-05 09:04:4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住建部官方网站对正在制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笔者有幸全过程参与了该《管理办法》的草拟、研讨、修改等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几个亮点予以介绍。

  亮点六:明确了项目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在发包人公开咨询服务成果的前提下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对于前期咨询和设计单位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各地方规定存在完全相反的不同态度,在前期调研期间市场主体也普遍关心这个问题。

  《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也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允许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更有利于实现业主的项目需求。

  最后专家组讨论认为,结合国际上允许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的惯例,而且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在提供前期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策划等服务的基础上,更能准确理解业主的项目需求和投资控制、质量管控的要求,允许前期服务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有利于业主需求的更好实现,有利于培育和推进传统设计企业向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公司转型。

  但同时考虑到对其他投标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影响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和竞争充分性,进一步规定前期咨询服务企业需要在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勘察设计文件基础上才能进行投标,这样有助于保证所有投标人均在同等条件下竞标。

  亮点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允许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进行专业分包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的设计总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或者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可以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建筑法》29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是否属于建筑法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的“二次分包”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理解上的争议。

  有些法官单纯从字面理解,认为EPC模式下,如果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商时,其将施工分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属于分包法律关系,此时施工总包单位如再进行分包就属于法律禁止的二次分包。

  但是纵观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法同时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且法律允许施工总包单位将其承接工程的非主体结构进行专业分包。

  而且,从工程实践看EPC项目规模、投资都比较大,且无论是房建还是市政项目都涵盖了众多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往往并不具备这些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如果不允许EPC项下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等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所以结合专家组和法律界专家的意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下的设计总包或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更好实现发包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项目需求。

  亮点八:明确施工图分阶段审查,使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采购深度融合交叉作业有了相应保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

  传统的设计、施工相分离的模式下,需要按部就班进行项目实施,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违法施工。

  但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核心特征在于设计、采购、施工的深度融合,设计、采购、施工都属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进行总协调、总管控,分阶段设计、施工、采购的融合交叉,有助于节约工期、成本控制,有利于工程质量管理。

  所以《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分阶段审查施工图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当然这种深度融合和协调管理能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都将提出较高的要求。

  亮点九:从工程总承包商负总责角度,规定了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工期责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工期责任。

  虽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提到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在具体质量、安全、工期责任上更多的是指向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单位,并没有明确提及工程总承包单位。

  为了清晰体现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总包负总责”特征,《管理办法》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业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明确并强化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工期的全面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协调,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可控。

  亮点十:规定了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一直是建筑业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常抓不懈,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企业需要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项目的承包和施工,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也必须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仅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目前尚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参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提升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时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当然,要求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增加规定设计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关键词: EPC 管理办法 起草人 解读 十大亮点 规范 工程 总承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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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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