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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似全面取消
来源:法制网北京  作者:蒲晓磊  时间:2017-12-25 09:37:5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12月22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了起草目的。

  考虑到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可行的。

  据此,招标投标法草案删去了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并对第五十条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为了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可以通过计量行政部门一揽子发布明确特殊需要的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必再逐项进行许可。

  据此,计量法草案对第十四条进行修改,取消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同时对第三条作了相应修改,授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就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取消后,质检总局将研究制定限制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规定,明确限制采用的领域、条件和标准,加大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注:本文原标题为《招标投标法、计量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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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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