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方案及其排序;
(四)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含评标专家姓名、专业、职称、注册情况、单位、各投标方案的评标意见、打分情况;
(六)中标候选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相应的注册证书编号、投标价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终止实施项目,应按中标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行政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行政监督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行政监督机关备案。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3〕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闽建〔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