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第九条投标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共平台或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第十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应线下提交的除外)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三条投标人以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招标人应按照补救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或延期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应擅自修改、补充条款,不得增设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其中省内设计单位应不少于一个)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非投标人原因,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天内支付未中标补偿。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完成地形图测量、立项批复、规划批文等基础资料的准备,并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不少于30天。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2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大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设计费支付进度参照设计收费标准中工作量比例在设计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一)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
(二)实行评标专家专业化制度,鼓励邀请院士、设计大师参加评标。房屋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应以一级注册建筑师为主,评标专家应优先从省发改委综合评标工程设计类专家库建筑(总平面规划)专业中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家(除要求的结构专业专家外)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大型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应包含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程设计类与招标工程项目相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已实施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随机抽取产生的具有相应主导专业注册资格的专家担任。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者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三)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大型工程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从本省、外省市或者境外专家中选择确定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在开标前5天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同时附《直接确定专家备选人员情况表》,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直接邀请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5天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同时附《直接确定专家备选人员情况表》,且备选人数不应少于直接确定专家人数的2倍,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招标人依据标书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序支付补偿费用后,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