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同时,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方案及其排序;
(四)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含评标专家姓名、专业、职称、注册情况、单位、各投标方案的评标意见、打分情况;
(六)中标候选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相应的注册证书编号、投标价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文件原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建筑外观、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标志性建筑和省大型重点建筑,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和省大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及公开招标等方式,同时鼓励省外投标人与省内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联合设计协议或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和省大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有效的主导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工程设计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www.fjxzjd.gov.cn)、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fjggfw.gov.cn)、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将招标公告等相关招标信息同步推送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在工程设计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在线提交(含澄清或修改)发布所有的招标信息及资料。
如工程所在地电子交易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尚不能满足电子投标或评标的,经当地监督机关同意后,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数据信息量较大的部分(如“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进行线下编制和提交,同时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进行线下评审。在这种情形下,招标文件应以醒目的方式明确投标人应分别进行线上提交和线下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应内容,并明确其编制、密封、签署、加密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关备案。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
(五)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六)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