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扯皮是甲乙双方最经常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施工单位由于处于弱势,结算扯皮更是拖垮施工单位的主要原因,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结算扯皮不再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6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仅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5.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 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
认。当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可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附录 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5.2.6 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当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最新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专题培训,12月28日成都市,01月18日深圳市,01月25日济南市,010-58937705电话咨询。
5.2.7 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鉴定项目组意见不一致时,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5.3.1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合意。
5.3 .2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或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 .3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5.3.4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出具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意见。
5.3 .5 在鉴定项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签约文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相关法规规定或按不同的合同分别进行鉴定。
5.3.6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足
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
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
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
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
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
5.5 计量争议的鉴定
5.5.1 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
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5.5.3 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5.6 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6.2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
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5. 6.3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政策性调整文件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政策性调整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注意此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悖,由委托人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判断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 6.4 鉴定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②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
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
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 鉴定项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
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
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决定进行财务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