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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实行一次备案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7-12-05 09:40:3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建筑企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行一次备案制

  《公告》中将有关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建筑企业 简易计税 方法 一次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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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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