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号文明确了集团对PPP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子企业的具体管理责任,相关报道指出,此举或将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
现整理如下3方面重点供读者参考——
“3条要求对央企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
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
这一要求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也未再区分是否以建筑施工为主业。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先拿项目再找融资的做法行不通了。
在融资方面,192号文要求,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落实项目股权投资资金,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投入项目资本金。债权资金安排上,要匹配好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
这与财政部规范PPP项目库管理的92号文中,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规定一致。据专家分析,央企大多是上市公司,不增发股票很难符合资本金全部是自有资金的要求,投资项目之前债务资金和权益性资金都要落实,这意味着此前先拿项目再找融资的做法行不通了。
“从粗犷爆发进入审视规范的阶段。
192号文要求,中央企业需对照要求全面梳理已签约PPP项目,对存在瑕疵的项目要与合作方协商完善;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
这会对地方政府形成一定压力,正与央企接触但未招标的PPP项目,央企很可能放弃;已签约但尚未融资和施工的PPP项目,央企也可能退出或要求地方政府改变融资方式等条款。一些严重违规的项目可能会被清理,一些走偏不严重的项目可能适当调整之后还会继续做下去。
11月中旬以来,规范PPP项目库管理、资管新规等多份文件均涉及PPP规范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PPP增速将放缓,项目运作规范性专业性提高,从粗犷爆发阶段进入重新审视和规范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