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
建办科函[2017]7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评审推荐基础上,经组织专家复核,认定北京市等30个城市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95个企业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附后)。
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要按照建科〔2017〕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扎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及时探索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产业支撑作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我部将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