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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大改,这些政策为建企带来利好,也有挑战!
来源:建筑管理    时间:2017-10-27 09:24:39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2017年注定是中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大年,多项重大事件必将对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产生长远而重大的影响。

  二、三部委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

  1、增设专票代开点: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

  2、简易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

  3、严格落实“政策红利”: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4、强化税收检查: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6、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

  三、拖欠工程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山东省解决了施工单位一大痛!

  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住建厅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山东省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此外,《意见》还提出:

  1、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承接上一资质等级的工程。专业技术能力强、能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企业在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3、放宽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4、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5、反担保: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

  四、住建部简化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材料,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书等统统不用提供了

  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关键词: 建筑业 政策 建企 利好 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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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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