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或90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15万吨以上铝或10万吨以上铜、铅、锌或2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2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75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8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6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70万吨以上(或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炼铁工程;
(4)年产6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年产15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10万吨以上铝或5万吨以上铜、铅、锌或1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3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25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1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日熔量3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6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7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
(4)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小时制氧12000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产35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下铝或12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2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4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6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5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0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80万吨以下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
(4)年产10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年产20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15万吨以下铝或8万吨以下铜、铅、锌、或1.5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4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4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25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3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日熔量4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8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注:1.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火材料、采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动力、测量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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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60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