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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全面最新版】
来源:综合自住建部    时间:2017-09-29 08:55:57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文内容根据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整理出调整后的(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港口与航道、铁路、机电、通信、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内容根据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整理出调整后的(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港口与航道、铁路、机电、通信、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内容,仅供参考!2017年6月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特级资质将有大变动,所以在本篇文章内不再体现特级资质标准。文末附住建部相关文件通知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说明: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关键词: 住建部 最新 施工 总承包 资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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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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