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等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六、严查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应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不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五)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六)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
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应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违约条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原则上应结合合同金额和事故等级进行确定。建设单位应将违约金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施工单位合理使用。
九、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和招投标联动机制
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红、黄色警示纳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因安全生产被红色警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期内列入信用最低等级,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在红色警示期届满后1年内不予升至信用最高等级。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招投标联动,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及定标环节查询投标人安全生产记录情况和信用等级,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相关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监等部门应根据本措施在3个月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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