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亟需加快转变观念。为弥补现行法律惩治手段与力度不足的需要,“铁十条”的起草出台广泛听取各区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评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健全管理体系的需要,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铁十条”的惩治措施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对责任企业采取铁腕措施
一是:红牌停标(第三条)
死亡1人的,停标3个月;死亡2人的,停标6个月;死亡3-9人的,停标1年;死亡10人以上的,直接清出深圳市场。需要指出的是,在两种情况下,虽然未发生死亡事故,也要给予施工企业红色警示2个月,一种是施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另一种是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是:司法介入(第四条)
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公示曝光(第二条、第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事故情况、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或官网曝光,同时在官网或媒体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是:惩戒失信(第九条)
被红色警示的企业和个人,直接列入信用最低等级,而且警示期届满后一年内不予升至最高等级,还将不良信息推送至征信机构,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
五是:查扣证书(第七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核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仍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直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是:经济处罚(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设立安全生产违约金,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是公开道歉(第五条)。
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也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是招标约束(第九条)
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记录与招标工作挂钩,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三是倒查追责(第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严查建设单位在工期、造价、统筹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履责情况,同时倒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并依法追责。
第三,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
一是:严抓严管(第一条)
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顶格处罚。
二是:责任倒查(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有必要的,要启动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