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微信公号8月31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规定要求,日前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明确自印发之日起,企业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3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返还储蓄企业,也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结余资金处理后,取消风险抵押金专户,抓紧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
(原题为《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 印发通知 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