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传统建设模式经常出现投资超概、工期超时的两超问题,实施过程经常发生难于分清责任的多方争端,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效率,市场迫切需要采用单一的责任主体来对工程实施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负总责,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然而由于很多EPC项目的做法太过灵活,以致项目演变为披着EPC外衣的“假EPC”。
针对“假EPC”现象,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有态度、有温度的工程总承包新政
吉林省住建厅出台的这份《通知》全文不足1000字,但有态度、有温度,字字珠玑。《通知》共包含八条新政策,相较以往文件其目的更明确:对当前一些违背工程总承包模式初衷的运作说“不”。
态度鲜明,对联合体EPC说“不”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承担EPC项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众说纷纭。
而在实际操作多,更多的情况是最终落得个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偏离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设计施工融合的基本初衷。
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时候,要求附上联合体协议。这个协议往往条款粗放,流于形式。中标后,联合体各方需要签订详细的联合协议,其实质是对利益和责任进行分割。但对于很多本来界限就不明确的工作内容硬要进行分割,自然谁都不愿意兜底。最后往往弄成了,各负责各自实施内容的部分,各挣各的钱。设计牵头的联合体,因设计费占小头,与牵头方的责任严重不匹配而没有动力;施工牵头的联合体,因受制于技术,很难做到从设计源头上控制成本。
在吉林省的这个工程总承包新政中,明确对联合体形式说不,笔者认为是更为务实的做法。《通知》规定:
“为严格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做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确保工程投资不超投资限额,我省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由符合条件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一家承揽,不得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揽。”
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联合体,远比“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难度更大,业主本身期望的“交钥匙”式的轻松往往落空,除了投资规模特别巨大、技术特别复杂、管理难度非常大的项目,通过招标选择一个单一的实力强大的工程总承包商才是上策。任何背离了本质的表面和谐的形式,最终会被现实遁回原形。
初步设计单位也可参与投标
前期设计单位,特别是初步设计单位,能否参与工程总承包?是在业内一直被广泛议论的热点话题。
对此问题,吉林省此次发布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在全面公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全面公开设计资料,其一,破除了原初步设计单位的信息垄断,形成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二,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利于业主择优;其三,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资风险更加可控。
排除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
吉林省《通知》规定:
“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
“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宜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制订。”
而《通知》明显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排除在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这是因为,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实质是成本补偿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在合同签定时,因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因此会导致无法实现一定风险范围的总价包干,而这又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初衷相悖。成本加酬金很容易变质为代建费、监理费、建设管理费等“铁饭碗”,无法激发工程总承包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期待更多有态度、有温度的工程总承包政策出台,加快扫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