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文,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再出重拳!
建设单位
1、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4、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6、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7、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施工单位
1、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2、将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3、对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