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规定,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在住建部226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四川省此项举措无疑给建筑企业在承揽项目上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可以预见,四川省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将进一步增加。
文件原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7〕38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的发展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二、企业资质分立后重新申请已分立资质问题的处理
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分立是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为遏制资质分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现明确以下事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从资质分立之日起5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原已分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按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后,将总承包企业资质分立设立企业的,承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从分立之日起5年内,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分立前取得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
三、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凡已列入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
四、具有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有关问题
具有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人员应达到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其申报时间、申报等级、业绩认定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文件执行。
五、不再办理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入川信息录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从2017年6月30日起,我厅不再办理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入川信息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