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例修改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做出了这样几方面的改动:
删除原有条例7条,原有条例内条款3条;
新增4条条例;
合并4条条例(合计后共2条)
修改条例内容8条(其中6条条例同时修改顺序)
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4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图片来源:新华社)
此外,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修改条例,有什么样的好处?
深入解读《决定》对条例作出改动,我们可以把改动的要义归为:对企业,减轻负担;对社会,加大公众参与监督;对环保,创新环评制度三个方面。
01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据新华社消息,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占审批数量50%,这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其审批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为此,此次《条例》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比如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是顺应市场需求的一种改革,更是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条例》还进一步减免费用,减轻企业相关开销——
修改的第九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修改的第十二条中,“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可以看出,《条例》的改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进一步优化了服务。对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好消息。
02 加 大 公 众 参 与
《决定》对条例作出最大的改动,在于强化了信息透明与社会监督的在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在原条例中,并未提及社会参与的相关作用,而新修改的《条例》则在4个部分做出了强调——
修改的第九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修改的第十七条中,“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新增加的第二十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修改的第二十三条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可以看出,《条例》的改动强化了环保信息的公开,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之中。这对建设单位与企业,既是加强了责任监督,也是要求建设与环保两手抓,真正地为人民谋福祉。
03 创 新 环 评 制 度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此次《条例》修改,修改的第九条中,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原第九条表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现第九条表述:“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专家表示,这将使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进一步提升环评有效性。
此外,《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可以看出,《条例》的改动创新了环保评价制度,让环评有重点可循。这些改动将使建设项目中的环境管理更贴近实际、更科学、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