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
1.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方式。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扣税凭证(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通过前台扫描认证、自助扫描认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三种方式进行抵扣,其中发票扫描认证为全市通办业务,为减少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时间,建议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通过申报系统上传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待稽核比对通过后方可在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2.关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操作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目前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已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在发票勾选时,请关注界面上的当前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勾选的发票将属于当前的所属期。
(2)确认勾选的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两者中较先发生者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两者中较先发生者为终止时间)。勾选操作窗口期的规定不同于原扫描认证的窗口期,如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进行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于2017年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但同日扫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于2017年3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八、发票开具的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九、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间
(一)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的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源:北京海淀国税)
解读:2017年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带来十大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拉开序幕,历经2013及2014年度两次地区扩围与行业扩围后,截至目前,仅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部分生活性服务业尚未纳入改革范围。根据总理部署“营改增”五步走的要求,2015年将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并在不久的将来实行增值税立法。因此2015年建筑施工业“营改增”,已势在必行!那么2017年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十大影响呢?
组织结构
现行建筑集团普遍拥有众多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组织架构复杂,管理链条长。多层级的管理模式加大了税务管理成本及潜在税务风险。如:
一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下,企业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能会被认定具有独立纳税义务。而分公司通常不具有独立的建筑资质也不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承揽项目,营改增后势必增加管理成本。
二是当前建筑企业下属公司一般既有建筑劳务又有自产货物,增值税下属于混业经营,倘若核算不清,会有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十大影响2017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十大影响2017。
三是若上级公司为集中采购模式,购买大型机械设备或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了大量进项,而子、分公司作为开票方与纳税主体将出现大量销项,因此有可能出现进销项不匹配的现象。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梳理分公司的资质及独立纳税人资格,对分公司与子公司重新定位,尽量撤销规模较小的分支机构及空壳公司,压缩管理层级,并考虑将部分子、分公司转变为事业部,促进组织机构扁平化。
业务模式
常见业务模式。资质共享与联营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但在实务中,该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建筑法,也违背了合同法,在营改增后还将存在极大的税法合规性风险。
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合同签约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导致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同时甲方也会面临着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变革业务模式。二是销项主要体现在合同签约方(总包),进项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方,从而导致进销项不匹配,合同签约方税负增大、利润下降。
应对建议:一是对集团旗下子公司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将不具有任何资质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转变为事业部,并注销部分无发展潜力的子公司。二是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限制资质共享。建议采取总分包模式、联合体模式、集中管理等模式,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特殊项目模式
对于特殊的业务项目,如BT、BOT、PPP、EPC等项目,在营改增后,也将重新审视与调整该业务模式。以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为例,原营业税下未分开核算,均适用同一税率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十大影响2017注册税务师。营改增后,EPC项目属于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有可能存在从高交税的风险。
应对建议:对于EPC等特殊业务模式,建议按不同税率分开签订合同(或签订框架协议及分项合同),同时分开核算。但需注意分开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应结合不同业主类型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