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文件有: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二、征税范围
(一)有偿销售建筑服务
销售建筑服务,是指有偿销售建筑服务。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性活动的情形除外:
1.建筑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建筑服务。
2.建筑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建筑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视同销售建筑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为视同销售建筑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建筑服务税目解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纳税人及税率、征收率
一、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六、异地预缴的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预缴的方法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应预缴的税款=(全部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应预缴的税款=(全部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应预缴的税款=(全部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