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信用惩戒,不再是空话!
如果有不履约行为,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你就要小心了。因为这也意味着,你已经登上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
近日,住建部印发通知,明确要求: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和注册执(从)业人员将受到7项联合严惩。
信用数据共享
根据住建部的说法,“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 ”。
而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是可以通过最高法网站直接查询的,并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将同时接受住建部门的惩处措施,或限制招投标,或降低资质,或限制市场准入,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资质,相关人员吊销执业资格。
另外,从今年开始,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失信惩戒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最高法”网站可查询
2013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就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各界人士都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
只要输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就能查询到相应的法院处理信息,和公布日期。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信息,我们发现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大部分企业,都是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相关合同文件或承诺。
信用承诺,至关重要
另外,住建部在文件中,特别强调了一个名词“信用承诺”。以后,进入建筑市场、申请资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审批事项,都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先作出信用承诺。
这可不是一张“空头支票”,这个信用承诺是要纳入信用记录的。
一旦失信经营,除了要接受惩戒,在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将受到限制,甚至取消相关资格。
在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先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要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各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7项惩戒,后果严重
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
1、资质限制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
2、严格行政审批
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从严审核规划许可;对涉及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3、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4、限制交易
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就商品房开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从严审核有关材料。
5、限制评比达标表彰
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6、重点监管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7、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
鼓励企业(个人)自新。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黑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的,相关惩戒措施自黑名单屏蔽、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
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这些工作,将在2017年6月前落实到位!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办厅[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行业协(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