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往往不在施工单位。但是“背锅”的,往往是施工单位。作为欲哭无泪的“背锅侠”,施工企业应该先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学透,认清自己的责任和权限,避免在实际生活中不明不白为他人“背黑锅”。
连续2年,总理亲自部署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就是《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提出近20条强硬规定。
2017年春节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2月3日),李克强总理就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之一是部署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会议决定: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
1、坚决遏制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督查,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尤其要坚决解决涉及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
2、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
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拖欠工资,谁担责?
建设单位(业主):
1、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5、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6、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施工总承包企业:
1、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2、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3、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4、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5、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不得以包代管。
分包企业:
1、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分包企业负责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
3、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4、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5、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另外,对于登上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