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
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94.96%;
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早在2014年,住建部、人社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提出建立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先参保,再开工
住建部、人社部在《意见》中要求:
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就是要抓落实。在文件中,明文写道“不开口子,不搞变通”。
参保费用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种参保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保: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围绕“农民工”出台的政策文件,应当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
施工单位担子更重
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提出“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通过健全工资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参保、实名制管理等方式,保障农民工权益。
这次人社部门提出要建立“按项目参保”的长效机制,也是针对农民工群体而专门出台的。
无论是建筑用工改革,还是劳务实名管理或推进施工单位参保,都意味着施工企业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1、社保费用:同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虽然进入工程概算,还是需要施工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的。
2、工资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要求足额支付、月清月结,并且薪酬情况将记录在电子平台上,随时备查。如果发生工人工资拖欠,用工单位会很快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照顾”,甚至登上“黑名单”。
3、用工培训:2016年,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劳务用工改革试点,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劳务人员培训机制,强化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谁用工、谁培训。
从今年开始,建筑行业各方面的监管会趋于完善,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