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2年启动试点营改增改革之后,2016年,我国全面推开,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然而,在现实中,有一些企业却反映,营改增减负效果不明显,甚至有的感到负担在增加。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营改增的实际效果问题也成为企业界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酝酿已久的营改增改革为什么会给企业这样的感觉?为此,笔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翟继光。
问:营改增改革全面推开,是企业界多年来期盼的结果。从财税理论出发,营改增是怎样起到减税目的的?
答:在理论上,营改增的确可以起到减税的效果。
从宏观来看,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营改增之后,原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由营业税转化来的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前是不能抵扣的,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因此,从宏观来看,全体纳税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综合负担会有所降低,而且降低的幅度会不小。
2015年,我国营业税收入总额为19313亿元。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如果制度设计合理,营改增可以在整体上降低增值税与营业税综合税负2万亿元。然而,2016年,目前官方给出的减税数据只有为5000亿元。这就说明在制度设计上,有相当比例的营业税并未进入抵扣链条,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被打了折扣。
问:当前,有一些企业反映,虽然营改增改革已经全面推开,但是企业经营者的获得感却没有明显增强。从全国减税数据来看,减税效果也确实打了折扣,从营改增的制度设立上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答: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向发言人提出了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部分企业对减负“无感”,其实,这并非企业错觉,也并非少数企业的感觉,更不是简单地用“增值税抵扣机制要求较高”就能解释的。
在现实中,营改增实际减税效果只达到了理论上减税效果的四分之一。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大量运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的增值税,因为通常情况下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进入抵扣链条;第二,原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其适用的税率甚至高于营业税,因此,其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相比,并无明显降低;第三,增值税抵扣在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过高,导致部分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法抵扣。
问:从全国税收的宏观数据进行分析,营改增改革实际为企业减轻了多少税负?
答: 从宏观数据来看,2015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31109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9313亿元,合计50422亿元。2016年,增值税收入为40712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1502亿元,合计52214亿元。2016年,增值税与营业税综合收入比2015年增长3.5%。2016年,我国GDP增长6.7%。
从上述宏观数据来看,营改增使得增值税与营业税综合税负增长率低于GDP增值率,的确有减税效果。然而,减税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从绝对数额来看,2016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总额比2015年增加1800亿元,税负并未减轻。因此,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感觉不到营改增所带来的减税效果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