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承包工程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复运入境退税问题
1、现状和问题
2012年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了施工企业对外工程出口货物享受退税政策的范围,放宽了退税限制。但对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等,文件中仅仅规定按视同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施工完毕后需要复运入境的,对已经退税的货物,有的税务机关要求需将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将在境外已经使用过的施工机械设备复运入境,与外贸企业将没有使用过的出口货物复运入境明显不同,但适用同样的复运入境增值税政策,企业有意见。
2、现有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政策建议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工程承包中复运回国的施工机械、设备等货物,按照其净值补缴增值税或不予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鼓励企业走出去。
4、建议理由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退回的是未使用过的货物,将出口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完全正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用于境外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结束后复运入境时,由于其已发生了损耗,已成为旧设备,其价值不同于未使用过的货物,将出口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明显不合理。
四、PPP业务中项目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现状与问题
目前PPP业务主要有BOT(建设—运营—转让)、BOO(建设—拥有—运营)、ROT(重构—运营—移交)、DBF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等多种模式,这些模式大多数都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建成的基础设施在会计核算上的确认,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确认为金融资产。PPP合同规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期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向合同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确认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是确认为无形资产。PPP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权利的,项目公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是混合资产模式。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合同授予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共担需求风险的情况下,比如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费,同时授予方提供差额担保的安排,项目公司对于已获担保部分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剩余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项目公司将建设的基础设施确认为金融资产,是否可形成进项税额抵扣?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参照无形资产一次性抵扣还是参照不动产分期抵扣,还是无法抵扣,没有明确标准和执行口径,使企业无法进行涉税处理的同时额外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2、现有政策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政策建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建议理由
基础设施基本是不动产,不能因为会计制度上没有通过“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核算,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