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营改增“改进好”阶段,为深入了解建筑企业营改增的执行情况,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开展了建筑企业营改增调研。近日,调研组拿出了《建筑企业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政策诉求》的调研报告。
那么, 建筑企业营改增当前需要解决哪些问题?调研报告重点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老项目分包合同计税方法选择问题
1、现状和问题
总分包模式是建筑企业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实务中,建设方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一家资质符合要求的总承包单位,建设方与总承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总承包方将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包合同是否属于老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不统一。
根据各地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致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一些省份规定,判断分包合同是否为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第二种: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即使总包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比如:总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以前,符合老项目定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按照各地的执行标准,有的地方认定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有的地方认定分包合同为新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现有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现有政策只针对老项目定义作了解释,并未就总分包模式作出具体的老项目判断标准。
3、政策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针对老项目分包合同计税方法的判断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统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由于分包合同属于总包合同的一部分,依附于总包合同存在,因此在判断分包合同是否为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建议理由
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行为,各地关于老项目分包合同计税方法判断标准不统一,极易造成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一致,不利于建筑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也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执法风险。分包合同属于总包合同的一部分,依附于总包合同存在,二者密不可分,判断分包合同是否为老项目时,应以总包合同为准。
二、简易计税项目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税问题
1、现状和问题
对于每项建筑工程,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会产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过程中产生边角余料销售、项目结束后剩余物资不适合调拨的情况下需销售等。这些应税行为的采购链条没有形成进项税抵扣,因为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没有形成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有些不合理。
2、现有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3、政策建议
建议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货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建议理由
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货物(材料)在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再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