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十分明确地提出要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领导,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明确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近日,上海住建委、广西住建厅分别出台扶持政策,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至此,全国至少已有5个省份在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
为推进工程总承包,各地送出的“福利”或者说扶持政策力度很大,有税收优惠、有结余资金分红、有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有固定总价合同。
❂ 2016年12月
广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结余资金由总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共同分配,工程总承包企业能获得40%--60%的“分红”。
另外,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 2016年12月
上海住建委印发《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有加分。
❂ 2016年12月
湖北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与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
❂ 2016年8月
四川住建厅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 2016年9月
浙江省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有加分;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作为全国第一个实行工程总承包试点的省份,浙江自2014年实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开始,已经分2个批次,有62家企业、49个项目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
相关的政策,之前已经做过相关梳理,不再赘述。广西、上海两地的文件是新近出台的,给出的政策“红利”力度很大,为大家一一梳理出来。
广西
1、投标资格
试点阶段,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宜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且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的前期咨询单位(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
2、加分条件
对承诺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3、项目结余有分成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低于实际合同总价时,竣工结算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的差额为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余资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参与结余资金的分成。
1)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10%以内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的4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60%为建设单位所得;
2)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10%-20%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的5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50%为建设单位所得;
3) 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20%以上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的6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40%为建设单位所得。
4、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不低于履约担保金额的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银行保函、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的行为。
5、简化审批
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可分阶段办理。
6、合同总价
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后,按要求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施工图预算评审,同时报审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大宗设备采购材料(如有,包括设备型号、规格、品牌等指标)。
经评审后的总承包费用(即各单项费用之和)乘以中标下浮系数后的总额与中标价格比较,低者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
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实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7、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价未超过财政部门审定的实际合同总价10%(不含)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建设单位按实际结算费用予以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10%(含),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